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雪窦科普|无人船若发生碰撞事件的责任鉴定

  • 所属分类:无人船常识
  • 浏览次数:33
  • 发布时间:2024-12-02 10:10
  • 案例概述

【文章简述】另一方面,虽然可以认定岸基控制人员具备船长的身份,但是其实际工作地点不在船上,其直接管控的仪器、设备也不在船上,如若发生航海事故,更可能是无人船自身的产品缺陷所致。对于无人船这种高科技产品来说,产品缺陷与“适航”的相关性很大,承运人也更可能因为未能使船舶处于“适航”状态而不能享受此项免责。

《海商法》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赋予了承运人“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”的义务,而无人船的技术发展尚未成熟,该以何种标准确认船舶属于“适航”状态也是不确定的。
 
比如,对于自控无人船,该以何种标准判断预设的程序是否足以妥善完成预设的航行任务?除此以外,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中,船长、船员的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免责事由的适用性也值得探究。
 
对于自控无人船,没有所谓船长、船员的存在,也就没有必要再赋予承运人此项免责事由。而对于遥控无人船,可认定岸基控制人员具备船长的身份,因此承运人有可能适用航海过失免责。
 
由此可见,随着科技的发展,航海过失免责在立法上有被废除的趋势,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机会也很少且被严格适用,无人船作为高科技水平的船舶,也应该顺应趋势取消适用此项免责事由。
 
另一方面,虽然可以认定岸基控制人员具备船长的身份,但是其实际工作地点不在船上,其直接管控的仪器、设备也不在船上,如若发生航海事故,更可能是无人船自身的产品缺陷所致。对于无人船这种高科技产品来说,产品缺陷与“适航”的相关性很大,承运人也更可能因为未能使船舶处于“适航”状态而不能享受此项免责。
 
在考虑无人船碰撞问题时,首先必须明确的是,即使无人船技术发展迅速并能够大规模商用,有人船也不会被全部淘汰,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,会出现的是无人船与有人船并存的局面。
 
在此前提下,无人船碰撞存在两种值得考虑的情况,一种是无人船与有人船的碰撞,另一种是无人船之间的碰撞。同时,无人船作为一种高智能的科技产品,除了适用本章关于船舶所有人过错责任的规定外,若因无人船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,还可能适用《侵权责任法》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无过错责任的相关规定。
 
应分不同情况确定碰撞船舶之间的赔偿责任:一是在无人船与有人船之间发生碰撞时,无人船适用严格责任原则,有人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,双方对第三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;
 
二是在无人船和无人船之间发生碰撞时,对于第三方的损失,双方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,对外承担连带责任;对于双方船舶之间的损失,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;
 
三是在无人船发生碰撞时,无人船的生产者、销售者和船舶所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,对内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;四是无人船的所有人、经营人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,无人船生产者、销售者的责任承担适用《侵权责任法》的规定,不享有《海商法》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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